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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2) 31号

来源: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2-05-14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

交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13日


(此件发至县处级)



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 27号)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 22号)精神,纳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求,切实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现就在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绝对,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投资发展力度不断加大,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趋重叠,交易领域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愈益明显。但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也出现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暗箱操作等问题,中心多,主体多,业务量小,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从而造成了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极易滋生腐败现象,公共资源交易的体制,机制亟待进一步改进。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的预期发展,把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所有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规范有序的有形市场,是展开治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必然趋势,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转变,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保证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一致,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提高政府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的能力,促进各部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有利于建设信用河北,切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总量,保持市场活力;有利于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市场化配置。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从政治的高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一工作抓紧抓实抓

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彻头彻尾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应对“政府干预,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督”的原则,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分散的专业交易平台,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 

(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集中交易、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思路,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措并举,全力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在将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交易活动统一纳入交易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最终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部进场;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逐步实现交易平台、网络信息、交易规则、运作程序、评标专家库“五统一”,营造统一、开放、竞争、规范的市场环境。2012年底前,省、市、县(市、区)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任务的85%; 2013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任务;2013年底,全省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部纳入统一交易市场。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能,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作总体决策部署。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担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建设和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督促有关问题,研究拟定制度规范,对进场交易情况环节进行考评,汇总交易情况,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在省监察厅,省监察厅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后,承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和监管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管。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服务机构,负责为公共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信息、政策、咨询等具体服务,发布交易信息、中标公告,安排开评时间、场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交易大厅、开评标场所秩序的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受本级和上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涉及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省会城市以具有一定规模且设施完备的省产权交易中心和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为基础,整合建立省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市、区) 都要采取嫁接(在原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基础上改造升级)、合建(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建设)、新建(高标准单独建设)等方式积极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四、纳入统一市场交易的公共资源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二)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及矿产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以及各级政府管辖的河道采砂权。

    (四)药品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五)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六)其他公共资源。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国有投资项目BT和BOT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五、明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

(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原则:  

    1.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交易、管理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利用招标投标形式,暗中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3.科学、择优原则。要按照科学管理、评议的办法,选择最优的中标单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市场充分配置原则。要广泛利用互联网、报纸等传播媒体,充分披露各种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获得信息,有机会参与竞争,使资源的配置在市场中达到最充分、最合理的程度。    

5.高效便捷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和服务对象为目的,简化各种办事程序,实现“效率最高”的目标。

6.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把各类操作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办理,以发挥最佳的市场运作效应。

(二)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整合共性交易流程,优化流程设计,形成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1.统一交易受理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各类交易项目,经统一受理登记后,按项目类别分转建筑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业务窗口办理。

2.统一信息发布咨询。凡发布信息,除通过各专业交易已有渠道发布外,必须同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3统一时间场所安排。各专业交易平台要提前将有关交易事项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视交易情况安排协调开评标时间、场所。

    4.统一专家中介选取。整合现有分散的专家库,形成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利用省专家库资源,由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专家聘任、监督、考评、培训及处置等有关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负责使用。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授标人),信息库、项目单位(采购人)信息库、产品信息库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投标入)、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出具专门评价报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据评价报告,统一对供应商(投标人)及代理机构、见证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取舍。

    5.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有关专业中心确认,中标、成交通知书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制发,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

6.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在专设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和退付。    

7.统一交易资料保存。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复制并签字确认,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保存备案。

    8.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结合电子政务和科技防腐,优化交易流程,建设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在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控制,完善制约机制,推进网上交易,实现“物理交易大厅”与“网上虚拟大厅”的有机融合。    

    (三)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纳入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范围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进入当地交易。市场交易;设区市、县(市、区)项目需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交易时,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进入当地交易市场交易;省内投资需要在省外建设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的统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省外投资项目所在地确实没有统一交易机构时,应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并到其指定的统一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四)中央国家机关、中直企业、各省区市申请在我省各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各级交易市场应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五)经济总量、投资规模和公共资源交易量比较小的县(市、区),经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缓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但必须指定一个交易市场代行其职能,并签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监察机关可在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监察室,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专项监督,维护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六、全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改革

    (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办法或方案。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积极做好本级本系统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并出台相关操作性文件,确保符合要求的项目全部进场。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省监察厅要尽快制定出台全省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制定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不断优化交易流程,完善细节,查找风险隐患点,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四)要将推进和实行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市场交易纳入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已明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交易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2012年5月14日

                                                         

                                     (共印6618份)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职责、交易范围、交易控制、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设区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具备同等功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公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T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700照明测量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2026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208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800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资源

  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

  3.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统一进场进行招投标、拍卖、出让等交易活动的规定场所,是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服务机构。

  3.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府行政部门

  3.4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地方政府通过划拔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以政府信誉、公共收费、财政收入作为付息还款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或其他放贷人吸收资金,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各类开发项目。

  4、基本要求

  4.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方案应由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后实施。

  4.2  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4.3  实行信息公开化、交易公平化、行为规范化和管理制度化。

  4.4确保具有有效和可用的资源,以满足交易服务的要求。

  4.5各项基础建设程序要依法进行,施工应由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承担。

  4.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公共资源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的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4.7设区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能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4.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及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5、工作职责

  5.1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政策法规和信息技术等服务。

  5.2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行业行政部门委托拟制各类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具体实施。

  5.3  协助行业行政部门对交易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

  5.4负责对派驻交易中心窗口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协助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5.5协助监察部门开展交易督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5.6  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新专家的准入和退出。

  5.7  负责进场主体的准入资格验证: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收集、统计、归档。

  5.8  负责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和交易项目中标通行书印发。

  5.9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和信息平台。

  5. 10负责对派驻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服务评价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其主管部门反馈,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6、交易范围

  6.1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交通、桥梁、电力、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理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6.2政府采购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6.3土地及矿产交易项目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各级政府管辖和河道采砂权。

  6.4药品采购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列入《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6.5产权交易项目

  国有(集体)产权、股权、林权、经营权、知识产权、金融债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权及实物资产交易,改制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

  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排污权和排放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服务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6.6其他项目

  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货款(援助)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货款项目以及BT和BOT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的项目。

  7、交易控制

  7.1交易服务策划

  7.1.1制度建设应策划和开发提供各种交易服务所需的流程,明确每环节的名称、内容、办理人员、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等。

  7.1.2应建立明确的业务流程,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在不同部门内的有效作业。

  7.1.3应明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制度。

  7.2交易服务提供

  7. 2.1  应在交易服务区实行窗口服务,交易手续办理应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7.2.2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为交易提供公平公开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交易的过程和操纵结果,相关各方如发现有违规现象可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监察部门举报,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7.2.3应建立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对全过程形成的进行整理核对,形成完整的项目文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管理。结合业务系统的运行和国家电子归档的要求,开展电子归档,方便文档查询和信息公开。

  7.3测量与改进

  7.3.1建立监督与测评机制,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窗口服务质量测评。

  7.3.2建立有效的服务质量的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方法。

  7.3.3调查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主要调查方法包括:

  a)向服务对象发放满意程度调查问卷;

  b)直接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

  c)收集各种媒体的报告;

  d)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情况;

  e)其他。

  7.3.4。汇总对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的信息,利用统计技术进行分析,确定满意度,以此找出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对象需求之间的差距并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

  7.3.5应有专人负责服务质量相关数据的统计,并保证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可靠。

  7.3.6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不足要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满足服务对象更深层需求,改进措施具体包括:

  a)树立持续进行服务改进的理念;

  b)明确服务窗口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识别服务提供过程改进的机会;

  c)确保服务提供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7.4制度建设

  7.4.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委托拟制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制度。

  7.4.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进场范围、交易方式。交易内容、运行程序、系统管理、交易双方行为规范等内容。

  7.4.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理念、服务准则、服务承诺:服务要求、服务标准、服务纪律、服务监督等内容。

  7.4.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进场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档案的编册、保管和调阅管理。

  7.4.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化建设的维护、信息资料的备份和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7.4.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应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7.5监督管理

  7.5.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本级和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不应存在隶属关系。

  7.5.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促使所属行政区域内符合要求的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7.5.3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受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7.5.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监察室,保障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全流程、全业务、全覆盖监控。

  7.5.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托电子监察系统进行事后评估,对交易内容实质性变更或交易过程存在问题足以影响交易有效性的,应向监察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8、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

  8.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机构应满足各种交易的需求和服务要求,包括交易受理、信用信息服务、交易监控、档案管理、行政综合等职能部门。

  8.2  工作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应满足各项交易工作的需要。

  8.3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规范,确保工作人员能力能够胜任交易活动。

  8.4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

  8.5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宜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8.6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宜不少于50%,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宜不少于30%。

  8.7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宜具备以下条件:

  a)  学历: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b)  职称:初级以上职称;

  c)  工作年限: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9、设施建设

  9.1功能设施配置

  9.1.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设施。

  9.1.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等功能区。

  9.1.3设区市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总面积应在2000平米以上;县级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总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设区市交易中心应至少具备3个开标室,其中可容纳200人的开标室1个;县级交易中心应该至少具备2个以上开标室,其中可容纳100人的开标室1个。

  9.1.4评标室的数量和功能设置应满足各类项目评标需要。设区市交易中心应该具备5个以上评标室,其中电子评标室3个,各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县级交易中心应具备2个以上评标室,其中至少1个电子评标室。开标室和电子评标室内应配置的相应的投影设备,并通过变声对讲设备与质询室相连。

  9.1.5交易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平台,支撑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开展,应配备专业的机房基础设施,按照需要配备不间断电源。

  9.1.6交易中心应建立音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在门口和功能区域内的全覆盖,监控系统应设置合理、图像清晰,开标室、评标室的监控应采用高清晰度、多角度监控设备,监控系统的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并实现与当地监察部门联网,录像存储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9.1.7交易中心应在信息发布区配置信息查询服务终端,通过服务终端可查询服务流程、查询资源交易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等,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应设立电子大屏幕,发布相关业务信息。

  9.1.8评标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避免无关人员与评标专家接触。交易中心应该配备门禁系统、通信屏蔽系统、内部电话系统、答疑对讲系统。

  9.1.9应设置评标专家休息区;设区市交易中心应该具备隔夜评标条件。

  9.2环境设施配置

  9.2.1服务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

  9.2.2室内照明灯具配备的规格及数量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执行,灯具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室内照明应该符合GB/T5700标准的检测要求。通风要良好,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墙壁保温、隔壁,排水设施畅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9.2.3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以及GB/T 17093的要求。

  9.2.4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该符合GB 18580以及GB 18584的要求

  9.2.5空调安装使用符合GB  17790  以及SB/T 10427的要求。

  9.2.6工作场所宜有适当面积的停车场,方便车辆交通和停放。

  9.3安全设施配置

  9. 3.1 服务窗口应配备基本的消费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9.3.2服务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JGJ 48的有关规定。

  9.3.3信息和网络安全执行GB/T22081、GB/T20269、GB/T20270、GB/T20271、GB/T21061,GB/T21064相关国家标准。    

  9.3.4消防设施要求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50222的要求。

  9.3.5  应建立有效的安全通道,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9.3.6应设立无障碍设施。

  10、信息化建设

  10.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整合现有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完善的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的全流程覆盖。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应具备的主要功能包括:

  a)  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功能。具备各类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办理进场、招标登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定标、中标公示、招标备案、合同跟踪等功能;

  b)产权交易管理功能。具备各类国有资产、金融资产、土地、矿产、股权、排污权、文化产权等登记、竞价、拍卖、查看监督、托管等功能;

  c)评标专家语音随机抽取功能。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的专家库,按照预设的抽取条件,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语音通知,并向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d)计算机辅助评标功能,通过配套的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提供统一的电子招、投标文件格式,在评标时为评标专家提供方便快捷的投标文件浏览和对比功能,智能检测不合理报价和雷同内容,自动计算、汇总评标得分;

  e)网上投标报名功能。通过互联网站、交易中心现场触摸屏等终端设备,为投标企业提供自主报名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的功能,并打印报名回执;

  f)信用信息管理功能。建立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g)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必备的其他功能。

  10.2交易活动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交易信息应实现全省联网、共享。

  10.3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交易中心应与其进行数据对接。

  10.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通过网络安全设备,审计系统,CA认证等方式加强系统安全。

  10.5应用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现有的电子政务数据标准,注重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与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视应用系统的整合对接。

  10.6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独立的门户网站,提供网上公告公示,申请报名,质询答疑,信用信息及法律法规查询等信息服务。

  10.7鼓励集约化建设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县级可以使用市级的平台或整合共同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