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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规则及其启示

来源: 中国知网      发布日期:2025-02-24

日本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规则及其启示 

李可心肖冬梅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包含作品在内的数据进行训练的著作权纠纷频发,考察日本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规则及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训练数据的适用性,对我国处理相关纠纷和完善著作权例外制度有意义。文章梳理日本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规则的历史演变与规则制定的政策考量,探寻日本经验的可鉴之处。研究发现:本著作权法第30-4条和第47-5条是专门针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规则,确立了以非欣赏性使用目的为判断合理使用的依据;该规定具有灵活性,能够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之需;但也存在规则确定性弱化、缺乏必要说明义务的局限。文章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当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进行数据训练设置一般性合理使用条款,即以非欣赏性使用目的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合理使用作品的判断依据;为防止该合理使用范围过宽,应严格限制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端的生成行为。
  • 专辑:

    社会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 专题:

    法理、法史;民商法;出版

  • 分类号:

    D931.3;DD913;D923.41

  • 在线公开时间:

    2025-02-24(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原文:日本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规则及其启示